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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债务的认定

苏州离婚律师 赵长燕 联系电话:18206200211

  一、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一)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财产。还有婚前各自购置的物品。
  (二) 复员、转业的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三)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等。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四) 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个人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五)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约定和双方协议或双方承认的口头协议。
  二、个人婚前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五)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六)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七)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此外,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